組織章程

98 03.18

中華民國印刷電路板發展協會成立大會通過

01 03.06

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03 03.21

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05 03.25

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06 03.03

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08 03.05

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章程第十七條經台內社字第0970055148號函同意備查

09 03.05

第六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章程第十七條經台內社字第0980059567號函同意備查

13 03.07

第八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章程第七條第三款經台內社字第1020157921號函同意備查

14 03.06

第八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章程第七條第三款經台內社字第1030118951號函同意備查

21 09.23

第十屆第三次會員大會增修通過章程第七條第一、二、三、四款、第八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三十條第一、二款經台內社字第110052673號函同意備查

22 03.31

第十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新增通過章程第十五條經台內社字第1110029332號函同意備查

24 03.21

第十一屆第三次會員大會增修第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六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 經台內團字第1130283392號函准予備查

第一章總 則

  • 第一條本協會名稱為『台灣電路板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
  • 第二條本協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提供國內外電路板發展資料、聯誼會員 關係、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性電路板活動,增進共同利益,提高整體對外競爭力為宗旨。
  • 第三條本協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第四條本協會會址設於桃園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協會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章任 務

  • 第五條 本協會之任務如下:
    1. 加強會員服務,促進團結共榮。
    2. 培訓專業人才,厚實人力資源。
    3. 掌握市場資訊,強化競爭能力。
    4. 增進同業互動,提升產業經濟。
    5. 參與國際事務,提昇國際視野。
    6. 推動政府合作,舉辦公益活動。
  • 第六條 本協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定宗旨、任務,主要為經濟部。 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三章會 員

  •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分左列四種:
  • 一、正式會員:凡與電路板企業及其相關行業,能增進產業發展並贊同本協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正式會員。正式會員指派代表出席,本協會稱為會員代表,以行使會員權利,其分級標準及得指派代表人數規定如後:月會費每年繳納一次。 
  • 第一級 第二級 第三級 第四級 第五級
    資本額 5億元內以上
    (含 5 億)
    6,000萬元以上
    (6,000萬-49,999萬)
    1,000萬元以上
    (1,000萬-5,999萬)
    1,000萬元以下
    (999萬-500萬)
    500萬元以下
    (0-499萬)
    每月會費 4,000元 3,000元 2,000元 1,000元 500元
    代表人數 2人 2人 1人 1人 1人
  • 二、榮譽會員:贊同本會宗旨之海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對產業有特殊重大貢獻者,經理事會通過得免除會費,會籍資格與理監事任期同。
  • 三、贊助會員:國內非屬正式會員領域或海外公司贊同本會宗旨及協助電路板行 業發展,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贊助經費,為贊助會員。常年贊助費繳納採單一收費制,海外贊助會員母公司在台灣已為本會之正式會員者其海外所有子公司申請加入本會者免收入會贊助費,常年贊助費為新台幣八仟元整。得指派人數規定、繳納常年贊助費以新台幣方式標準為:
  • 標準 在台公司非正式會員 在台公司正式會員
    入會贊助費 10,000/年
    常年贊助費 12,000/年 8,000/年
    代表人數 1人
  • 四、友好會員:凡與本會合作之非營利單位,基於互利互惠原則,共同提升產業發展,經理事會通過為友好會員得免除會費,會籍資格與理監事任期同。
  • 第八條 正式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正式會員之會員代表為一權。榮譽會員、贊助會員及友好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 第九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第十一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 第十二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四章組 織 及 職 權

  • 第十三條 本協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合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與理事、監事相同,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 訂定與變更章程。
    2.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3.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5.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6. 議決財產之買賣、轉讓或他項權利設定等處分。
    7. 議決本會之解散。
    8.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9.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 第十五條 本協會置理事二十一人、監事七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應提經理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2.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
    3.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之辭職。
    4. 聘免工作人員。
    5. 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6. 其他應執行事項。
    7. 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三人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 由副理事長互推一人代理之;副理事長應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 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責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 審核年度決算。
    3.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4.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5. 其他應監察事項。
  •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不論其公司或本人,均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以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2.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 被罷免或撤免者。
    4.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得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秘書長薪酬給付,經理事會核決之。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副理事長最多不得超過3位、名譽理事其人數 不得超過7位、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 第二十五條 為彰顯理事長對本會之貢獻,屆期卸任之理事長均為榮譽理事長,並給予終身榮譽職銜。

第五章會 議

  •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
  •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3. 理事、監事之罷免。
    4. 財產之處分。
    5. 本會之解散。
    6.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第三十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六章經 費 及 會 費

  •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如下:
    1. 入會費:按本章程第七條第一款標準,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2. 常年會費:按本章程第七條第一款標準。
    3. 事業費。
    4. 會員捐款。
    5. 委託收益。
    6. 基金及其他孳息。
    7. 其他收入。
  •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於會計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並於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上年度工作報告及會計報告,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連同當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可先經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事後提報大會追認後,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本會解散之清算人選任及財產清算程序,如本會經法人登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辦理。

第七章 附 則

  •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本會113年3月21日第11屆第3次會員大會通過